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
县以上行政区数字代码编码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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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
地级
县级
数字代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,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:
第一层(第一、二位)表示省级行政区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),其中第一位代表大区。
第二层(第三、四位)表示地级行政区(地级市、地区、自治州、盟),直辖市的市辖区、县的汇总码,及省(自治区)直辖县级行政区的汇总码。
第三层(第五、六位)表示县级行政区(县、自治县、市辖区、县级市、旗、自治旗、林区、特区)。
第一层(第一、二位)
一级行政区
1开头(华北地区)
北京市(11)
天津市(12)
河北省(13)
山西省(14)
内蒙古自治区(15)
2开头(东北地区)
辽宁省(21)
吉林省(22)
黑龙江省(23)
3开头(华东地区)
上海市(31)
江苏省(32)
浙江省(33)
安徽省(34)
福建省(35)[d]
江西省(36)
山东省(37)
4开头(中南地区)
河南省(41)
湖北省(42)
湖南省(43)
广东省(44)
广西壮族自治区(45)
海南省(46)
5开头(西南地区)
重庆市(50)[e]
四川省(51)
贵州省(52)
云南省(53)
西藏自治区(54)
6开头(西北地区)
陕西省(61)
甘肃省(62)
青海省(63)
宁夏回族自治区(64)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65)
7开头(台湾省)
台湾省(71)[f][d]
8开头(港澳地区)
香港特别行政区(81)[g]
澳门特别行政区(82)[g]
未使用(83-89)[d]
9开头(未使用)[h]
第二层(第三、四位)
省(自治区)下辖的地级行政区
01−20、51−70[i]表示地级市
21−50表示地区、自治州、盟
直辖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
01表示市辖区的汇总码
02表示县、自治县的汇总码
03表示县级市的汇总码(重庆市曾经使用,现时已没有直辖市下辖的县级市)
省(自治区)直辖县级行政区
90表示县级行政区的汇总码
第三层(第五、六位)
地级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
01−20、51−80[j]表示市辖区、特区、工矿区(其中01表示市辖区的汇总码[k][l])
21−50表示县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
81−99表示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
直辖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
01−20、51−80[m]表示市辖区
21−50表示县、自治县
81−99表示县级市(重庆市曾经使用,现时已没有直辖市下辖的县级市)
地区(自治州、盟)下辖的县级行政区省(自治区)直辖县级行政区
01−20表示县级市
21−80表示县、自治县、旗、特区、林区[n]、工农区、县级镇[o]、县级管理区[p]
县以下行政区数字代码编码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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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》(GB/T 2260)的基础上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亦发布《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》作为前者扩充与延拓的配套标准,与GB/T 2260配合使用,国标号为GB/T 10114,于1988年12月首次发布,2003年作第一次修订[12]。
此标准用作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(即乡级行政区)代码,包括街道办事处、镇、乡、民族乡、苏木、民族苏木(县辖区公所不参与编码)。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由九位数字构成,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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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
地级
县级
乡级
第一段(第一至六位)即所属行政区采用GB/T 2260编制的六位数字代码。
第二段(第七至九位)表示乡级行政区:
001−099表示街道办事处;
100−199表示镇;
200−399表示乡、民族乡、苏木、民族苏木。
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时,当只表示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时,第七至九位可补上“000”,以保证代码长度一致。与GB/T 2260相似,政区更名不需更改代码,政区类型或隶属关系变更,则需重新赋码。为保证代码的唯一性,因行政区划变更而撤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政区使用。
值得注意的是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/T 10114只列出了编制规则,并没有如GB/T 2260般列出行政区的具体代码。